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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理财产品利赢年年条款

更新时间:2016-09-02 11:07
  【摘要】为让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明确投保太平洋保险理财产品利赢年年所能获得的保障以及应该主动履行哪些投保义务,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制定利赢年年条款时力求完善和周全,分别从合同的构成、投保年龄、投保能获得哪些保障、责任免除范围以及投保人需要主动履行哪些义务等角度出发,为大家带来周详的投保说明书。

  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3.保障范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0、65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太平洋保险集团)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慧择提示:太平洋保险理财产品利赢年年条款分别从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年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范围以及双方需主动履行的义务等角度出发,为大家带来周详的投保说明书,广大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认真阅读条款内容,并理解其中的含义,这样做可以大大降低后期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