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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取消失业保险户籍限制

更新时间:2011-10-27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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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只有城里人可以领取失业金的“特权”在江苏被打破。今后,该省的农民、农民工也可参加失业保险,领取失业金。据7日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省本月起取消失业保险户籍限定,无论农村还是城镇户籍职工,都一样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
  新规实施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标准没有变化,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仍为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为本人工资的1%。而参保对象范围明显扩大,从原来仅限于城镇,扩大到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实施后,失业人员失业金的计算办法有所改变。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同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缓解因物价上涨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我省还建立了消费物价指数上涨动态补贴机制。
  另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也更为方便。新办法明确,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是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可自主选择在迁出地或是在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表示,本次参保对象范围明显扩大,从原来仅限于城镇,扩大到了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今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也将更为便捷。根据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是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可自主选择在迁出地或是在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缓解因物价上涨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江苏还建立了消费物价指数上涨动态补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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