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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7-08-26 05:57
  【摘要】吕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且结合本市实际,颁布实施。并且条例对吕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出详细的说明。下面我们看看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六)工伤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二)宣传和科研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给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费,待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救治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者雇用护理人员。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跨省、市区、直辖市易地安家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费(含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跨统筹地区或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定协议,用人单位除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分别为:一级60个月、二级54个月、三级48个月、四级42个月。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发给60个月的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除按照《条例》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30个月。
  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领取《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七级伤残24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2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慧择提示:吕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促进了吕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着进展,在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