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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更新时间:2016-08-24 16:46

【摘要】失业下岗是职工最深的痛处,随之而来的不仅是经济方面的紧张,更有内心的焦虑和空虚。鄂尔多斯失业保险部门,根据民情现实,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细则,为失业人群带来了曙光。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慧择提示:鄂尔多斯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以下情形中,需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