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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险互助社的发展轨迹

更新时间:2017-08-27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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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业保险自20世纪30年代便开始非公司制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的探索。经历了三次大的改革,而这三大改革无疑不体现着我国农村保险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这是因为,相对于其他保险组织形式,在农村保险中引入非公司制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有其独特的优势:
  1.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收缴的保险费中没有利润因素,保障成本较低,适用于目前我国农民收入不高的现实状况,优惠的保险价格会激发农民的投保需求。
  2.比购买商业保险更适合现阶段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思想水平。因为农民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参保的农民实际上是保险组织的主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盈余归全体成员所有,这就比较容易被大多数农民所接受。
  3.由于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贴近基层,其险种设计更能满足参保农民自身的需求。
  7月12日,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宁波保监局在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进行农村保险互助社试点,试点期限为宁波保监局批准互助社开业之日起两年。该试点在业界引起很大关注。
  合作互助性质保险组织是利用保险的形式,把面临相同风险的个体联合起来共同抵御灾害、减少损失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交互保险社、保险互助社及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以公司形态存在,后四者以非公司形态存在。因为区别不大,再加上在我国很少出现,所以学者们通常将它们统称为非公司制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
  据了解,慈溪市龙山镇伏龙保险互助社各项筹备工作已接近尾声,预计将在8月底正式对外营业。作为全国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伏龙保险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将面临诸多问题。然而,此次农村保险互助社的试点工作仍可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中汲取养分:其一,借鉴我国之前几次农村合作互助保险组织试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其二,引进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一些先进理念和技术;其三,学习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两大合作互助型保险组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和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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