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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8 13:47

【摘要】临汾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本市的条例实施办法,较之以前的规章制度,新的临汾工伤保险条例不乏有较大的调整。首先,调整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工伤保险的补助幅度和办法。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好的福利。

  1、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调整幅度和办法
  (1)调整幅度。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各统筹地区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其中,各统筹地区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2)调整办法。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一是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高的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平高的地区可提高的少一点,具体幅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二是对个人伤残津贴达到2015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伤残津贴在2015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以内的,采取普调加倾斜的方法进行调整,要加大对伤残津贴偏低人员的倾斜力度,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调整幅度的30%。

  各统筹地区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5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5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以内的,要加大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差距。

  (3)基本保障线。各统筹地区在对待遇偏低人员进行倾斜的基础上,要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2016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a.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b.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c.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2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40%、30%确定。

  3、调整其它事项
  各统筹地区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要一并解决好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对于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2014]21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仍低于本统筹地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的,各统筹地区要补齐到统筹地区基本保障线标准,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对这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核定补差金额,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慧择提示:临汾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调整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调整了工伤保险的补助幅度和办法,同时规定各统筹地区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要一并解决好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