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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6-08-23 13:48
  【摘要】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泰州市政府要求把《泰州失业保险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贴;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行全市一级统筹。


  第八条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筹集,由各级国库划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慧择提示:泰州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