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晋中市职工生产期间的门诊费用支付,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支付,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支出,根据晋中生育保险政策,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可以切实减轻育龄职工的负担。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参照《山西省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设置生育相关产前门诊费用支付限额标准,如下:
妊娠1周至12周末:300元;
妊娠1周至27周末:867元;
妊娠1周至35周末:1027元;
妊娠1周至分娩前:1297元。
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明确诊断后的相关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予以结算。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女职工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晋中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是:妊娠1周至12周末:300元;妊娠1周至27周末:867元;妊娠1周至35周末:1027元;妊娠1周至分娩前:1297元。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明确诊断后的相关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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