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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两全保险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6-08-19 12:25

【摘要】由于泰康祥云两全保险兼顾保险保障与理财功能,因而在市场上备受青睐。如果您打算投保,一定要认真阅读泰康祥云两全保险条款,以便清楚知晓产品的保障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这样不仅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保障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泰康人寿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身故,泰康人寿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泰康人寿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后且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2)您累计已交的合同及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2)您累计已交的合同及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泰康人寿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20%×交费期间(年数);(2)您累计已交的合同及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泰康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泰康人寿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泰康人寿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泰康祥云两全保险条款包括很多内容,其中保障责任、责任免除等都是消费者需要关注的焦点。根据条款可知,该产品能够给消费者提供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但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主动吸食毒品、酒后驾驶等情况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