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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7-08-2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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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损险作为车类保险中主要险种之一,其中的纠纷十分常见,车辆发生问题后,如果不报保险,也一定要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定损,不然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一:
  王某把车停在路边,结果回来后发现车子被人用东西把玻璃及玻璃导槽及亮条和上面油漆撬坏,故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理赔中与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发生歧义:保险公司认为只能按玻璃单独破坏险赔偿玻璃的损失,王某认为应该不光玻璃受损,自己的其他损失也应该按盗抢险或车损险定损理赔。据了解王某购买了交强险、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盗抢险等全车险。
  王某认为自己购买了全车险与不计免赔险,且受损事实清楚、符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自己的玻璃与其他车损。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只能按玻璃单独破碎险进行定损理赔。
  本案件的争议在于定损时对理赔险种的适用争议,特别是王某对玻璃单独破碎险与车损险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解答:
  简单的来说:玻璃险的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停车和使用时造成的玻璃损坏;该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车窗玻璃设计的险种,所以车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另外,如果玻璃破损是由于车内物体造成,也属于免责范围。而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应适用车损险来负责赔付。
  案例二:
  吕某准备为其新购买的一辆微型面包车投保汽车保险,经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吕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的保险合同。某日,吕某将其面包车停放在自家楼前一辆桑塔纳旁。当晚,由于桑塔纳轿车起火引燃了吕某的面包车,吕某以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承保公司以吕某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而未投保车损险为由,予以拒赔。吕某认为自己投保的险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帮助选定的,业务员说吕某购买的微面价值较低,建议他只保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即可,不必投保车辆损失险。吕某认为自己是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指导下投保,没有投保车辆损失险是听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指导作出的决定,对此保险公司应当负责。
  解答:
  吕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合同,此合同无效是由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是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保险监管机关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为盗抢险等9个,盗抢险作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应在投保车损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而该文中保险标的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保险人在没有承保车损险的基础上就承保了车辆盗抢险,明显违反了车险条款的规定,缺少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应为无效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违反《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过错方违反诚信原则? 即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正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过错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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