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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6-08-18 09:12
  【摘要】相比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的2016年衢州工伤保险条例存在多方面的突破。具体有哪些突破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衢州市的工伤保险条例该如何解读吧!

  工伤保险基金发挥作用
  案例:宋某在石市某企业工作时,被铁屑击中眼睛受伤,在石手术两次,后转往北京就医。经工伤认定后,宋某在北京就医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和个人都无需承担。
  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工亡补助金涨了两倍多
  案例:石市某单位的高某,某日23时下夜班步行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倒身亡。目前,石市社保局正在对高某的事件进行核实,如果认定为工亡,他可以获得近40万的赔偿。
  本次条例修改,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过去的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后类似上述王某的工亡赔偿金额,平均将达到现行标准的4~5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赔付标准的基础改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不是统筹地区标准,也不是统筹地区农村居民标准,实现了“同命同价”。此外,本次修改决定还同步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标准,按照相应的伤残级别,增加了1至3个月不等的职工本人工资。


  驾非机动车受伤也算工伤
  案例:路某是石市某设备公司的员工,骑电动车下夜班途中经过一地道桥。地道桥限高杆被一辆超高车辆撞坏垂落,路某不小心撞上垂落的限高杆后摔伤,交通部门认定其不负主要责任,石市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路某骑电动车受伤,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按修改前的《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职工群众。
  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

  简化工伤待遇申请程序
  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

  慧择提示:对于衢州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可以这样解读:原工伤保险基金发挥了更多的作用,工亡补助金涨了两倍多,驾驶非机动车受伤也算工伤,简化了工伤待遇申请程序。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