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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更新时间:2016-08-16 14:56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家属捍卫自身权利的法律武器。对于晋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从一至十级工伤待遇处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定,工亡赔偿这三方面来解读。

  一至十级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亡如何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享受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慧择提示:晋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中,一至十级工伤待遇如何处理?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工亡如何赔偿?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