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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工伤保险条例部分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5 00:51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淮安市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的规定制定了《淮安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条例》使各项规定更加完善。那么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淮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部分条例。

  一、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

  二、住院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职工。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五、伤残待遇
  A: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C: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D、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发生的实际费用。

  六、死亡待遇
  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C、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慧择提示:淮安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