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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7 03:28

【摘要】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赤峰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了赤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慧择提示:赤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指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