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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生育保险政策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6-08-15 15:27

【摘要】赤峰市为保障企业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建立规范的生育医疗管理机制,根据《赤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赤峰生育保险政策。该政策的内容是什么呢?

  一、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现行标准定额支付。

  三、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的,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

  四、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五、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金不予支付。

  六、由于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七、生育职工自生育之日起一个年度内报销生育保险费,过期不予报销。

  八、参保职工生育住院,必须提前一个月持生育保险证到社会保险局生育保险科领取《参保职工生育通知单》,生育职工持市社会保险局核签的《参保职工生育通知单》和赤峰市《生殖健康服务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赤峰生育保险政策指出参保职工生育住院,必须提前一个月持生育保险证到社会保险局生育保险科领取《参保职工生育通知单》,生育职工持市社会保险局核签的《参保职工生育通知单》和赤峰市《生殖健康服务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