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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更新时间:2016-08-12 15:47

【摘要】失业是许多人的切肤之痛,失业带来的不仅是生存问题,还事关生活的尊严。长治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失业人群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长治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长治失业保险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