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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新变化

更新时间:2017-08-26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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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通知对车险费率进行了改革,打破了传统的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模式。
  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业内人士认为大公司或更多受益,中小保险公司人士亦希望相关限定条件能进一步放开。
  2007年以来,我国车险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产品按照规定均采用统一费率,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竞争的加剧,统一费率已经无法体现各家公司成本控制的优势,业内对车险费率市场化呼声不断。
  7月份,保监会向各地保监局和财险公司下发《通知》,推动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初步提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方向正是此次《通知》的主要目的之一。
  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是此次《通知》的关键之一。《通知》规定,对符合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等几项要求的公司,可以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
  当然,独立开发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需具备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包括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数据充足真实,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达到30万辆次以上等六大条件。
  此外,《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拟订商业车险费率报批,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根据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不得超过35%;商业车险基础费率浮动因子(优惠系数)应当根据车型、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维修成本等合理设置。
  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将有望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某中型保险公司车险部人士刘阳(化名)表示,目前大部分的中小公司在精算人才储备、经营管理体系、IT运营系统等方面都还没有做好自行立定费率、开发条款的准备,因此原定于明年正式实施的改革恐会延后,或者即使成行,也会安排一个过渡期。
  “准确地说,这次保监会下发《通知》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费率市场化。从费率报批制以及独立开发产品公司条件限定等方面看,此次改革放开的口子都不是太大。”某大型保险公司车险部人士李丽(化名)认为,此次改革并不会对现有市场产品条款以及价格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某地行业协会产险部人士认为,目前车险费率完全市场化所需的数据积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精算人才储备等条件都尚不具备,此时完全放开市场化还不是时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亦表示,现实中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是参考ABC三套产品(2007年车险市场改革时,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险产品的三款统一条款,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参考),自己制定具体条款和费率报批,各家公司之间早已存在差异。而目前实施的车险条款是经过二十多年以来不断完善后的,消费者基本需求已经包含,保险公司即使创新条款,空间也不是很大。
  刘阳则认为,根据《通知》规定,对于大部分公司来讲,此次放开主要是附加费率,纯费率(根据损失概率确定)是参照协会制定的示范费率,因此保险公司可调整的费率范围有限,价格不会出现大幅变动,除非做赔本买卖。
  “改革后行业整体费率下降趋势是必然的,但幅度不会太大。”另一家中小保险公司车险负责人亦表示。
  这位负责人认为,此次启动改革,大公司在数据积累、成本控制、产品创新、管理经验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将掌握着市场定价能力,更多地受惠于改革;中小保险公司则在客户资源控制等方面存在缺陷,成本控制能力有压力。
  多家中小保险公司车险人士也因此希望政策能够进一步放开一些,比如在独立开发产品公司限定条件上更加宽松一些,让更多中小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其中。“这样大家就可以相对公平地竞争。”上述车险负责人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中对具备独立开发权保险公司的条件限定,大的保险公司并非能够满足,同时如果中小公司经营成本控制得好,会更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