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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发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通知

更新时间:2011-10-0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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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了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所要达到的硬性要求,包括偿付能力,指标评级等等。
  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8月29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  通知要求, 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标准普尔评级应不低于A-,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评级应不低于A3,惠誉评级应不低于A-。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再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对于比例分保业务,原则上,保险公司接受每一原保险保单的分保比例不得达到100%。应要求境外合作保险公司建立实名投保制度,对于财产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等;对于人身保险业务,应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明等。
  保监会还提醒,应全面、准确评估与分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滞后性造成的风险;提高资金跨境结算的时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加强汇兑风险管理,防范汇率波动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发布此项通知规范了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对业务的健康发展起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