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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介绍

更新时间:2016-08-08 16:08
  【摘要】昨日,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建国对新版《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读。与2004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彰显了六大亮点,石家庄工伤保险适用有了大幅扩大。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慧择提示:石家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