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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有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8 14:11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失业保险缴纳人已超700万,同比增长了10.1%,据最新消息,非京籍失业后留京可一次性领险金,此规定有助于减轻失业者的负担,提高生活保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北京市失业保险可以异地漫游,且不受户籍限制。因此,异地工作的京籍失业者也可回京领取失业保险金。
  今年7月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对此,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对涉及京籍和非京籍领失业保险转移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出执行细则。
  非京籍失业后留京可一次性领险金
  非京籍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若非京籍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留京,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到参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并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京籍异地失业者按北京标准享受险金
  在外省市就业的北京市户籍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本市,按照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以本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另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本市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选择将失业保险关系及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户口迁入地,到户口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本市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职工医保关系也随同转移。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失业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职工医保关系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本市,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成建制转移和调入本市的单位或职工,其转移和调入本市前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应由单位或职工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和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每名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由前单位办理接续手续。
  北京市的此次规定减少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难度,为失业人员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