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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6-08-04 16:23
  【摘要】2016年新疆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城镇企事业及其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企事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不包括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
  2、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除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剖宫产增加15天,晚婚15天、晚育15天(女职工年满24周岁,少数民族22周岁),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其生育前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
  5、女职工其配偶或父母在外工作或居住,女职工生育时需到父母或配偶处生育的,需填写《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登记表》,到所在地的社保局备案后,方可到异地去生育。
  6、女职工在生育时经剖腹产手术同一切口进行其他疾病手术的,如: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第二个手术费用,符合自治区“三个目录”范围的,不区分甲乙类,按照80%予以报销。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7、对参加自治州生育保险的常驻外地生育女职工,享受自治州生育保险待遇。
  8、参加自治州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的,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女职工应享受医疗待遇给予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生育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产假月数(男职工不享受)。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产假15天(发放15天生育津贴)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休产假42天(发放42天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顺产2200元、助娩产2800元、剖宫产4000元、流产800元、引产1500元、每多生一胎增加200元。
  3、参保职工在生育年龄内实施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自治州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支付标准为: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1000元, 放置节育器(取)100元、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800、输精管结扎术200元。
  4、转诊。转院异地生育:确因病情况需要转诊转院的应经州域内二级及州社保局备案(同意)。

  慧择提示:2016年新疆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