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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重点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14:01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下面我们节选了福建工伤保险条例中最受关注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为大家介绍一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
  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十二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
  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属《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其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费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但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前两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

  第十九条 2004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在本市退休、退职的职工患有职业病病情加重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从鉴定之次月起,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本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应的生活护理等级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符合规定的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慧择提示:福建工伤保险条例中强调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其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