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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伤保险条例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7 11:26

【摘要】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工伤保险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慧择提示:《甘肃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