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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更新时间:2017-08-26 16:17
  【摘要】失业保险属于社保体系中的其中之一,失业保险同样也需要定期缴费,但失业保险基本是都是由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的部分很少。广西省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最近下调了广西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我们从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广西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办法、待遇标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基金预(决)算,有助于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统一基金征缴办法就是实行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分级征收制度,根据“五险合一”经办要求,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统一待遇标准即是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即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待遇调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据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当前,广西实行五险合一征缴,各险种征缴基数均已参照养老保险征缴基数规定执行,全区统一的一个征缴标准。但是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依照各设区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待遇享受上还存在地区差异。这次通过完善广西失业保险制度,将履行缴费的义务和享受待遇的权利相结合起来,同等履行义务就应同等享受待遇。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后,全区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增加约4.6%。经测算,此增加比例风险可控,当年基本实现收支平衡。

  慧择提示:广西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