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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新内容

更新时间:2017-08-25 16:57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据悉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优抚安置下岗职工。具体标准为: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80元提高到6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40元提高到600元。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标准为:2011年7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48元提高到384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分别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时间和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在7月1日前,按原标准计发。
  此举使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来了加强,有利于再就业以及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