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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业保险条例详情

更新时间:2017-08-26 17:26
  【摘要】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上海市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制定失业保险条例。据悉,上海失业保险条例的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基金来源、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失业登记等,参保职工可通过下文了解具体情况。

  适用范围
  上海失业保险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基金来源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滞纳金;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缴费比例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
  上海市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失业登记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慧择提示:上海失业保险条例主要适用于上海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费、滞纳金、利息、地方财政补贴等方面。上海市用人单位应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则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