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了社会上“滥用医保卡骗保现象日益严重,监管环节存在漏洞”的情况,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例一】
冒用他人医保卡 活人变“死人”
在本市某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安徽人许某,因肝癌病情加重,医治无效,于2011年5月1日死亡。在家人为其办理死亡证明时,却遇到了麻烦,因为许某住院登记时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本市参保人员沈某的名字。病历上记录的是沈某死亡,许某家属却要求院方出具许某的死亡证明。
医生根据相关规定,拒绝了家属的要求。家属不得不承认许某为贪图少付医疗费用,借用了沈某的医保卡住院治疗。沈某一个大活人,因出借医保卡给他人使用,转眼间变成一个“死人”。为拿到死亡证明,许某家属只好到医保管理部门,请求更改医保就医记录,将沈某从“死人”变成活人。
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在查实有关情况后,依据本市医保有关规定,责令沈某退回因出借医保卡被冒用的医保基金3543元,并对其给予了行政罚款1000元。同时告诫相关医院,加强对就医参保人的医保卡信息核对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也是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冒用他人医保卡,不仅会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也干扰了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医保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属于违规行为,应责令其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改变其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
【案例二】
不知情出借医保卡 疏忽犯大错
今年4月底,本市医保部门在与经侦总队联合执法中,发现一张医保卡从2008年1月起至2011年3月,发生不属于本人看病的总费用共计58081.7元,而持卡人杨某对于医保卡长期出借给药贩的情况完全不知。
原来,杨某因身体不好,医保卡长期交给弟媳孙某保管。孙某以帮杨某代配药为由,长期将杨某的医保卡出借给药贩,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而对弟媳充分信任的杨某从未产生过怀疑。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正在审理中。
出借医保卡属于违规行为,《医保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对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对违规人员应责令其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改变其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
医保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救命钱,管好用好自己的医保卡,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医保基金负责。每一位参保人员都应该增强防范意识,自尊自爱,不要为贪图一点蝇头小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医保卡,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三】
医院伪造病史 被暂停结算资格
2010年3月,市医保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医院存在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院的多个科室擅自为尚未出院的参保病人办理虚假出院手续,并将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冒用其亲属医保卡和伪造住院病史的方式进行结算,共发生违规结算43人次。另经检查发现,该院2009年共发生不合理住院共676人次,违规结算医保费用合计达25.86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该医院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追回违规结算费用,行政罚款5万元。同时对违规的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暂停医保结算资格。
“假出院”是典型的伪造病史记录结算医保费用的违规行为。《医保监管办法》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明确了“以伪造或者变造的病史记录、处方、账目、医疗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属于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追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对于医保卡乱象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条利益链的问题,有利益就会有人冒着风险来违规,对此。我们要以身作则,看到医保卡违规现象要及时举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和谐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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