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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6-07-27 16:42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黑龙江养老保险新政策应运而生。据悉,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新政明确了养老保险费缴纳原则和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并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引起参保企业和个人的广泛关注。

  明确养老保险费缴纳原则
  《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指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必须按时缴纳,逾期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可以强制执行。若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了黑龙江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未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前参加革命工作、满70-79周岁等人员采取倾斜政策。

  慧择提示:根据2016黑龙江养老保险政策可知,黑龙江地区的用人单位若不按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将受到严厉处罚;参保职工必须在满足上文所述的条件后,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另外,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再次上涨,有助于改善老年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