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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办教师可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16-07-28 08:45
  【摘要】昨日,福建省教育厅副厅长陈国龙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中介绍,该省将在民办高校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开展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学分互认、相互转学试点,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等。

  该省将推进民办高校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于办学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等同)或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参照公办学校相同条件教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标准和比例,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慧择提示:福建省民办学校中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有研究生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