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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5 04:54

【摘要】吉林省政府对《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包括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两处调整、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待遇标准提高、减少用人单位支付,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事项的调整。以下具体介绍吉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事项。

  2016年《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两处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不得认定为工伤的。

  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
  《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待遇标准提高
  目前部分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条例》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级至4级伤残职工增加3 个月的本人工资,5级至6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7级至10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减少用人单位支付,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条例》作了两处修改: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伤保险条例。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条例》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慧择提示:2016年吉林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调整部分应注意的是,《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