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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17-08-26 05:57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部署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会议指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试点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会议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基本实现全覆盖。(一)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二)参保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三)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四)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制度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直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农保全覆盖,为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切实把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实施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基金监管力度,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把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尽快扩大覆盖面,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妥善做好制度政策衔接,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要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人员,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使群众能理解、好接受,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确保试点顺利进行。要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管理能力,切实把好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