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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6-07-26 14:37
  【摘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十八大三中全会的精神,黑龙江省人事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黑龙江生育保险的政策做了新的调整。据省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透露,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能够依合理地依法享用企业生育保险而制定。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费率后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慧择提示:2016年黑龙江生育保险政策主要是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并且统一了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该政策指出要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