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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兰州养老保险政策内容

更新时间:2016-07-27 15:09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参保市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6年5月24日印发了《关于2016年兰州市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兰州养老保险政策明确指出会提高兰州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整体调整水平约为6.5%左右。

  据了解,兰州市此次养老金上调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此外,养老金调整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不少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大,有的省份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当期甚至入不敷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继续保持大幅度增长,或将导致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持续。

  在兰州养老保险政策正式推行以后,会按照2974元为基数,按照该基数的5%增加养老金,即每月增加140元;计算公式:2974元+2974元×5%=2974元+140元=3114元/月。

  当然,兰州养老保险金上调6.5%并非一刀切。对在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对在2016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加发10元;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对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元/月(含190元/月)的,加发10元;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

  慧择提示:2016年兰州养老保险政策上调了兰州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整体维持在6.5%左右的调整幅度,并且针对不同人群实行区别化待遇,以切实提升广大参保民众的养老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