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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新政解读

更新时间:2016-07-25 15:29
  【摘要】上海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承办的大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上海医保的全体人员,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费。参加上海大病医疗保险后,参保人员可享受至少50%的报销金额,这有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者的看病负担。

  保障对象
  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不再额外缴费,即可成为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参保人员。

  保障待遇
  参保居民患报销范围内的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经办机构
  上海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

  慧择提示:通过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新政可知,凡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在此基础上参加大病医保,进而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如果您想要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健康保障,可以在参保的基础上购买一份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以转嫁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