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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育保险政策介绍

更新时间:2016-07-22 18:55
  【摘要】近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据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修改,那修改后的安徽生育保险政策是怎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生育前没有缴满12个月而在生育后连续缴纳12个月,生育津贴可补支。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在生育保险统筹区外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的(急诊或抢救除外),事先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流产的6个月内),持生育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执行参保地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确定了补支待遇原则: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安徽省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慧择提示:安徽生育保险政策是怎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如果职工异地生产,需事先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生育前没有缴满12个月而在生育后连续缴纳12个月,生育津贴可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