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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16-07-22 15:06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江苏省的工伤保险实行起到了政策引导性作用,同时江苏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了工伤保险的使用范围。据悉,适用范围包括江苏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江苏省内的企业、事业单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除了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外,江苏省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也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并非不参加工伤保险,只是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是在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慧择提示:江苏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江苏省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也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在江苏省内工作的职工应了解自己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