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省政府为响应国家二胎政策,对江苏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以下具体介绍最新政策。
一、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慧择提示:在江苏生育保险新政策中需要关注的是,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这也意味着晚育没有了30天假期,但是政府针对全部生育人群的假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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