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四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8 03:24
  【摘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数据存在差异,各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四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45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46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工管理。

  三、护理费
  (一)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二)护理期限
  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慧择提示:四川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等,如护理费,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这三类的赔偿标准也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