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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条款内容

更新时间:2017-08-27 09:43
  【摘要】为了帮助广大消费者更好的明确投保权利和义务,泰康人寿在设计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条款时力求周全和完善。分别从合同的构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方面出发,为大家带来了详细的产品投保说明书。

  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另外,保险期限方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经我们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4.责任免除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见10.9);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0);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11)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慧择提示: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条款主要是从投保人购买这款两全保险享有哪些权利和保障以及应该主动履行哪些义务等角度出发,为广大消费者展示了购买这款两全保险产品所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建议消费者在投保之前认真阅读,以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