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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支付将提升

更新时间:2011-09-21 15:21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镇居民医保实行预缴费制,即在每年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以前经常有居民因种种原因错过当年缴费期,导致次年全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另外,考虑到我市参保居民中各类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占到半数以上,将缴费期提前到9月1日,与新学期开始的时间同步,便于在校学生儿童统一缴费参保,也与2009年实行的驻济高校大学生缴费期一致,避免一个年度两个缴费期造成的混乱。

  同时,自2012年1月1日起,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的标准调整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此外,通知还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顺产的800元;阴式手术产的1000元;剖宫产的1900元。

  “生孩子”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这次政策调整还进一步扩大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将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育龄妇女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按以下标准支付:顺产的800元;阴式手术产的1000元;剖宫产的1900元。
这一政策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企业职工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享有职工生育保险,新农合的政策规定中也对参合育龄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此次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使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育龄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也能享受定额报销,从制度设计方面基本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个人缴费的标准、方式不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尽管新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基金支付范围也扩大了,但是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并没有提高,仍维持去年标准,政府财政补助标准则由人均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2012年度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各类在校学生、儿童和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元;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男18周岁到59周岁、女18周岁到54周岁),每人每年缴纳400元;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人每年缴纳200元;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去年已经参保的普通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就近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缴纳医保费;各类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集中统一收缴医保费;重度残疾和低保家庭参保人员续保时,须向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应证明材料,办理免缴费认定手续。

  新参保普通居民和断保欠缴的,应先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或补缴手续,然后持缴费通知单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标准缴纳医保费完成参保。新参保的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集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连续缴费可享优惠政策中断缴费又参保须补缴保费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居民,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的,基金支付比例自第二个医疗年度起每年比规定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期内的个人缴费部分补齐并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后,方可享受次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今年9月1日前登记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在9月1日到12月31日缴费期内还要继续缴纳2012年度医保费,也就是一年内需要缴纳两次医保费,因为第一次缴纳医保费是保障2011年度医保待遇,第二次缴费是保障2012年度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