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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年底将实现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储备金统筹

更新时间:2017-08-28 08:07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对工伤保险进行改革。1996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同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为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提供了依据。 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而且。各省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使得该条例更有可操作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浙江省各地正在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并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

  这位负责人说,工伤保险调剂金、储备金制度,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就要动用储备金。

  工伤职工选择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其近期公布的一份通知中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标准予以了明确。其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除了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外,全省还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即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