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人给同一人买了20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巧合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被电身亡。
保险公司对同一人持20张保险卡提出质疑,并表示给被保险人投保的人与其并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拒绝支付保险金。
2005年12月,李某的妹妹、妹夫和李某妹夫的弟弟、妹妹先后为他各购买了5份保险卡。该保险卡是沈城一保险公司新推出的用邮寄明信片形式购买的人身伤害保险卡,并委托一家邮政储蓄所负责销售。保险卡正面显示“本明信片收件人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000元,保险费10元,保险期为一年。”
巧的是,2006年8月31日,仍处在保险期的李某被高压电电击不幸身亡。当李某妻子拿着保险卡到保险公司寻求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绝。“购买保险卡时,卡上没有填写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是事故发生后填写的。”保险公司还认为,给李某投保的人同李某并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应属无效,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一审认为,此保险卡所形成的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直接保险利益关系,应属无效合同。但保险公司在公开发行不特定购买对象的格式保险合同中,未加明示法律规定相关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无效条款,销售时也未明确告之购买者,致使购买者合理善意的信赖利益落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即按保险卡上承诺的保险利益进行赔偿。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妻子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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