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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利多两全保险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6-07-08 14:52
  【摘要】投保前要认真查看产品条款说明可以说是投保的基本常识,而投保平安金利多两全保险也不例外。条款分别从投保年龄、犹豫期、保障范围以及责任免除条款等方面出发,为广大消费者讲解投保这款两全保险所能获得的保障以及哪些情况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为帮助消费者更好的投保,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平安金利多两全保险条款内容。

  一、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二、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三、保障范围
  满期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9.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9.11)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2)、跳伞、攀岩(见9.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4)、摔跤、武术比赛(见9.15)、特技表演(见9.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平安金利多两全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介绍,消费者在投保之前要对上文提供的信息做到了如指掌,这样才可以帮助自己做到明明白白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