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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鑫利重疾保险免责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5 17:53

  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列明了相关的免责情况。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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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