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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

更新时间:2017-08-28 11:37

一、 概念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二、意义

  首先,工伤鉴定是支付工伤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同工伤界定一样,工伤鉴定也是工伤保险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

  其次,工伤鉴定可为补偿职业伤害、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复工等行为提供科学依据。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职业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从而对工资收入者带来职业风险。工伤鉴定可为遭受职业伤害的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为保障工伤致残职工享受我国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依据。

  三、 劳动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到目前为止,全国所有的市县基本上都建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大体划分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2、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3、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4、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四、 工作原则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如下:

  1、要处理好医务劳动鉴定与伤残等级简短的关系。要聘请有经验、有良好医德和有医务劳动鉴定资格的医学专家成立鉴定技术小组,坚决杜绝一人鉴定的现象;

  2、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鉴定标准,严格按政策、按规定程序进行鉴定;

  3、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鉴定档案。包括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统一制发卡片、表格和致残证件等。

  4、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养老保险、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等权益。劳动鉴定工作人员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5、要坚持服务于企业的原则。劳动鉴定要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为企业排忧解难,千方百计减轻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为企业参与竞争和求得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领导能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6、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劳动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事实包括伤病地点、时间、原因、伤病残情、既往伤病史等。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是指评残标准和有关医疗技术标准。鉴定结论应由集体研究确定,并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抵制不正之风,克服主观随意性,保证劳动鉴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劳动鉴定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总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及时、公正、合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为企业服务。

  劳动鉴定人员要对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并把劳动鉴定工作和对职工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要以科学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态度进行劳动鉴定,建立健全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尊重事实,按照政策规定和评残标准,区别轻重,合理定级,妥善处理,避免主观随意性;要坚持秉公办事的作风,不徇私情,集体定论,民主监督,排除各种不正之风对劳动鉴定工作的干扰;要热情周到地服务,为职工和企业扰忧解难,必要时登门服务。既要做出正确合理的结论,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

  五、 劳动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评残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