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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邯郸公积金贷款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00:02
  【摘要】2016年邯郸公积金贷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范围,在严格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基础上,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含进城农民)、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促进公积金的使用率,减轻了人们购房的经济压力。

  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范围内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作相对稳定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二)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归集业务大厅、各县(市、区)管理部分别建立“托管账户”,用于集中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登记、缴存及转移等业务。

  工作相对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履行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托管手续。托管期间以个人名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办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三)养老保险金缴存证明;
  (四)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中心指定银行的储蓄卡。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需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并在“托管账户”办理缴存登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月缴存。
  (一)每人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定额缴存账户。
  (二)其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参考上年度养老保险金缴存基数(社平工资的6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不能办理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慧择提示:2016年邯郸公积金贷款政策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促进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率,确保了全体人员都能享有的福利,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