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2016年福州公积金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06-01 17:55

【摘要】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缓解职工的购房压力,2016年福州推出针对公积金方面的新政策。该政策表示,福州公积金可异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而且若夫妻一方为福州地区缴存职工,都视为双职工。

  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一)鼓励福州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为福州五区、七县市,下同)、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凡上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福州七县(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和要求,按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夫妻双方均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夫妻一方为福州地区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均视为双职工;夫妻一方为福州地区缴存职工、另一方为非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或单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均视为单职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最高额度,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加强资金流动性紧张的调配和风险防控
  (一)为及时筹措资金满足职工购建房贷款需求,在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达到90%以上时,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向当地财政、商业银行借款,试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
  2、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3、暂停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降至90%以下后,视情恢复。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征信准入标准,按照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个人征信准入的标准执行。

  慧择提示:2016年的福州公积金新政策指出,福州职工可在福州以外的地区购买自住住房,但同样能够通过公积金贷款来减轻压力。另外,政策还加强了资金流动性紧张的调配和风险防控,以确保公积金服务于更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