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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大瑞鑫2015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6-06-01 09:56

【摘要】如果您计划投保中国人寿大瑞鑫2015,应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包括投保范围、保障期限、保障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其中,保障责任和责任免除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消费者应该重点关注的事项,它们会帮助您了解该产品的保障范围与不赔情况。

  保障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中国人寿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中国人寿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的中国人寿大瑞鑫2015条款可知,该产品不仅可以为消费者带来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还可以带来生存保险金、祝寿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过,若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注射毒品、酒后驾驶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