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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呼和浩特公积金缴纳基数

更新时间:2017-08-28 15:12
  【摘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内蒙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6年呼和浩特公积金缴纳基数主要与上一年度本人平均月工资总额有关。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应核定调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7月开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内容为准,同时不得高于“2014年度内蒙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38元或2014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6元”的3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35号文件内容);且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67号)文件中的最低标准,即:市内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市属五个旗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单位2014年1月1日后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的当月的工资总额。新录用的职工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新调入的职工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慧择提示:2016年呼和浩特公积金缴纳基数主要和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有关,同时也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定的最低标准。呼和浩特对公积金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提前到呼市中心拷贝本单位职工个人基本信息,输入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