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业三者险 副驾驶理赔存争议
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因意外导致死亡,本是很常见的保险理赔,但下面这个例子在到底是不是应该赔付的问题上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原来争议的关键在于被甩出车外的死者究竟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我们不妨一起来分析一下。
近日,车主李某驾驶一辆客货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正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刘某从车上被甩出后,不幸又被倒翻的车辆撞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后经法院调解,李某向刘某的近亲属赔偿14万元。因该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附加商业三者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向该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刘某是“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拒不理赔死亡赔偿金。李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刘某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按“第三者”进行赔付展开激烈的争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在车上,属于车上人员,不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而李某认为发生事故后,刘某是被车辆甩出,随后才被车辆碾压致死的,应属于“第三者”。
在经过了双方的辩解之后,法院作出了裁定。首先,我们要说明一下这个“第三者”的定义。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法院认为,虽然事发前刘某为“车上人员”,但这一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这一身份也会发生转化。当事故发生时,如果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直接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带、撞击、辗压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而保险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车上人员”,并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抛出车外时即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投保人李某支付死亡赔偿金。
所以,以上案例说明,在投保交强险时,还是应该充分了解其中的条款,根据自身情况投保附加险,如商业三者险。这样,在今后的理赔过程中,才能很好的享有车主自身的权益,而不是任凭保险公司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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